维西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维西电商2018/12/20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及《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及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合理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专项支持资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县、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项目资金总额:维西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共计170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5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县、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和营销服务体系等方面。根据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要求支持农产品上行的中央专项资金比例不低于50%,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资金使用比例不得高于15%,计划在各体系建设中安排支持农产品上行方面的资金800万元(中央专项资金占比53.3%),安排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资金200万元(中央专项资金占比13.3%)。
    (二)资金使用原则: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为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维西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服务运营商,签订维西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服务合同,并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三)资金使用安排
    1、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体系建设,该项目由中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支持200万元。
    2、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该项目由中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支持250万元。
    3、县、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该项目由中央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支持350万元,其中的200万元用于支持农产品上行方面的农产品分拣包装仓储物流场所建设和农产品上行冷库建设。
    4、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该项目由中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支持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支持农产品上行方面的网销培训。由承办企业根据电子商务培训方案实施或采购培训服务,培训费使用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管理办法》和我县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
    5、农村产品标准生产加工、品牌培育与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聚焦农产品上行,由中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支持500万。
    6、县财政配套资金200万元,用于支持项目落地所需的资源协调。
     三、资金管理和资金拨付
    (一)资金管理:维西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维西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项目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
    (二)项目资金拨付:项目资金实行按进度拨付,即:项目建设启动后,由承办企业提出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20%,其余拨付进度,依据每个子项目投资建设预算表的实际完成进度进行资金拨付。由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四、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报县财政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及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扶持情况。
    (三)县财政局职责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四)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五)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七)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工信局给予通报、停止拨款、取消再申报资格等处罚,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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