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及督查制度
维西电商2018/09/13

    第一条 为规范维西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商建字〔2016〕17号)、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云南省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7〕91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的统筹谋划、审批、管理及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县工信局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调度、拨付和监管。

    第三条 申报项目及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必须在云南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过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服务商工作或者有本省农村商贸流通方面的经验的承办企业,能提供电子商务、物流信息平台、培训等服务。 

    (二)项目承办单位(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必须在县工信局进行电商及相关联企业的备案。

    (四)项目工作必须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政策支持方向,属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的五类重点项目。 

    第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申报资金支持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主体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申报表(按(云商市〔2017〕91号)要求);

    (四)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表;

    (五)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当前运营情况、项目建成后达到的效果、拟申请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金额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我县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结合实际变更项目内容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并发文给州商务局请示和备案,获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完成招标程序后,投标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申报单位(企业)在项目确认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县范围内申报任何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督查工作方式和纪律:

    督查采用月或季度不定期抽查进行,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

1、听取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2、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派出专人到项目建设地进行现场查看,并完成项目现场查看情况记录表;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项目困难要积极协助项目承办单位(企业)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要督促项目承办单位(企业)限期整改;

4、督查纪律:督查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督查工作人员在开展督查工作工程中必须严于律己,恪尽职守。督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瞒而不报,或者与被督查单位(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县工信局、县财政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每个季度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审计;

    (三)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重新复核。

    (五)申请延期并予核准的按延期完工期限申报验收。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的通知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四)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及有关发票复印件;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其他相关材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七)可以选择提供其他关于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建设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三)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规定的完成期限内未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五)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收回已支持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等;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配合县工信局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验收等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工作。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配合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县范围内任何政府资金支持项目:

    (一)在申报、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支持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其他有关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有关项目实施企业、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维西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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