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6/01/20]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商市〔2015〕85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5〕86号)及《剑川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合理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专项支持资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本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850万元及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县、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应用及技能培训等方面。

    (一)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造建设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办公、培训、产品展示、企业孵化、数据采集统计等场所,购买电脑、打(复)印机、扫描设备、音像(视频、LED显示)设备、网络接入(输出、存储)设备、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和运营商的运营维护;对全县8个乡(镇)、100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进行改造建设,购买电脑、LED显示屏、电视、POS机、扫码枪、收银机、网络连接设备、室内外牌匾、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中央财政资金补助730万元。

    (二)县、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引导县内各参与示范县项目建设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改造、购置各种设备设施和配送车辆,实施补助网销网购商品(包裹)的配送(投递)等,着力解决由乡(镇)到村 “最后一公里” 的物流“瓶颈”,建立完善县、乡(镇)、村三级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体系。中央财政资金补助700万元。

    (三)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县内各部门、企业购置有关环境监测、影像采集、网络传输、溯源等设备设施,开展资质认证,为示范县建设提供公共服务,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资金补助150万元。

    (四)农村电子商务应用及技能培训。开展面向基层政府机关、村民委员会、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创业青年和农民的电子培训。重点培训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信息员等有志立足农村、通过电子商务发展创业的人员。中央财政资金补助270万元。

    三、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的申报。承办企业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承建项目的相关材料。

    (二)项目审核公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承建企业所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材料审核后对承建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评审,确定材料内容与实际项目实施内容的一致性。项目评审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评审和会审会商评审的方式,对每个项目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项目资金的使用须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商务局股室经办人初审、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项目资金实行按进度拨付,分三次拨付,即:项目建设启动后,由承办企业提出申请,首次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50%;第二次拨付须在对已实施项目进行核查,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40%;第三次拨付须在项目建设完工,经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10%,若验收不合格,需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10%。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五)项目验收。项目承办主体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收到各项目承办主体验收申请后,严格按有关程序和实施方案,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对计划实施的项目进行财务审,组织相关验收审核,确保项目执行效果和示范目标的实现。

    (六)绩效评估。按照统一要求,对示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缺补漏,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绩效评估指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接受国家、省、州受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

    (七)建立项目档案。县商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四、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二)县商务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扶持情况。

    (三)县财政局职责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会同县商务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四)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五)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七)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给予通报、停止拨款、取消再申报资格等处罚,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五、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负责解释。